在心理学中,今天的普遍倾向是在任何行为中都区分出结构与“能量”。前者相当 于行为的认知方面,后者标志着行为的情感方面的特征。但能量这个略带隐喻的名词是 什么意思呢?曾在当时是心理学家的物理学家马赫的“唯能论”学派(与原子论对立的) 气氛中培养成长的弗洛伊德,把本能设想为能量的一种储存,其“负荷”被投资到某些 物体的表象,这些物体因而成为令人想望的或诱人的。在这方面,“投资”或发泄已成 为常用词汇。列文把行为设想成格式塔方式的一个整个场(主体与客体)的作用。这个 场的结构与知觉、智力行动相吻合,而它的动力则决定运转并最后赋予客体以肯定或否 定的价值(吸引性或排斥性、障碍性等)。但存在的问题是运算机制肯定包含着动力, 人们仍然要从机制中区分出真正变化的结构和那些使这些变化在令人想望、兴趣、速度 等方面成为可能的东西,而这第二个方面就把我们引到一种能量上来。雅奈在任何行为 中都区分出相当于(认识)结构的初级动作或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和二级动作,二级动 作在促动初级动作(正面的有兴趣、努力等,反面的有疲劳、抑郁)方面,和在初级动 作的结局(为成功而欢乐,为失败而伤心)方面调节初级动作。因此,初级情感生活反 映出对行为的调节,但是哪种调节呢(因为有结构性的和认知性的)?雅奈明确地使用 了储存的生理力量的假设,这些力量按照变动的节奏而积聚、耗尽和重新构成;而情感 性按照协调能量的收益和损耗的“行为经济学”调节的正是这种力量。雅奈然后推广到 个人际层次,他从这一观点出发分析了好感和反感,认为给人好感的人是能量的源泉或 刺激,令人反感的人是一些使人疲劳或“代价昂贵”的人。
由此产生第一个问题:情感作为投资或按损益而进行的调节,是否改变结构或仅限 于保证结构的能量运转?某些学者认为是改变结构,因为一个不考虑现实的精神分裂症 患者的特征是缺乏投资,其结果是他的思想是一种图型式的、病态地形式的思想,而偏 执狂患者的过量投资则使他胡言乱语(大小的概念等等)。其他学者(包括我们在内) 认为,一个对算术极感兴趣的儿童和另一个对它感到多种多样情结痛苦的儿童都会承认 2+2=4,而不是3或5,因为情感加速或延迟结构的形成使之运转,但并不因此而改变 结构。又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或偏执狂患者行为的错乱,按照一种永远同时包含着两个 侧面的动力,可以同时改变结构及其情感运转。但这种可能性自然还是有的,即必须把 形式决定内容的结构(逻辑-数学结构)同内容取决于不同价值的结构区分开,尽管在 一个“价值判断”中,其形式(或判断)是结构性的因此是认知性的,而其内容则与恰 恰作为价值的情感有关。
但是,第二个问题更为重要,它也更加与一切人文科学有关:这就是价值的繁多或 把价值归结到其单一的能量或“经济”(按人类行为学的意义而言)之维的问题。事实 上,如果经济学家给我们讲生产、交换、消费、储存、投资等等,人们可以看到这些术 语确实无所不在,也包括在说话前婴儿的情感之中(以能量的支出或收回、对物或人的 投资等方式),但问题依然是:它们的意义是否总是可以进行比较?可是试图加以分类 又不可能,因为人们看到这是涉及一切人文科学的分类(当然包括语言学,哪怕只因为 索绪尔是受到经济学的启发的,哪怕只因为贝利描述的“情感语言”导致了社会学家沃 什的价值理论……)。
为了导向这一分类(在11节中),首先应该指出在个人价值领域和个人际价值领域, 都存在着无所不在的基本二元性:目的价值(或工具性价值:手段与目的)和收益价值 (代价与收益)的二元性。这二者是密不可分的,但又经渭分明。在个人领域,这一区 别建立在l’interet这个词的双重意义上。一方面,任何行为都是受一般意义上的兴趣 支配的,因为行为追求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因是所想望的而有价值,而目的也可以完全 不带有利益(这个词的第二个意义),尽管它非常令人感兴趣(该词的第一意义)。另 一方面,l’interet是一种能量的调节,它放出可使用的力量(克拉帕海德和雅奈), 因此增加收益。从这第二个观点看,行为就可以说是“带有利益的”,如果它的目的在 于从主体的自我观点去增加收益的话。功利主义者不想把这一词的这两种意义区别开。 他们正是通过玩弄这两种意义的手法试图以利己主义来解释利他主义,他们的借口是任 何行为都带有利益,这是错误的。因为行为总是受兴趣即l’interet的第一个意义支配 的,因此可以如以上所说的不带有利益又令人感兴趣!单单这一诡辨就足以说明两种类 型的价值。另一方面,当雅奈以收益价值来解释好感和反感时,他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言 之有理的,例如当人们选择旅伴或餐桌伙伴时。但人们可以爱上一个使人疲乏不堪的人, 人们也并不总是只因为一个女人很经济,即使她不大会使人疲乏,而娶她为妻。人们甚 至可以认为,在爱情中情感负荷的“投资”与共同的价值尺度、二人的生产计划有关。 这里的价值是指在最广义的、严格的虽然在特殊程度上引起兴趣(l’interet的另一种 意义)但又毫无利益的价值。
11.价值的分类
因此,以上的说明意思是:人类行为学无所不在,但没有一处它能单独起作用。要 完成一个道德行为或进行一项逻辑运算而不付出能量那是不可能的。这就涉及收益价值, 而经济科学所研究的行为则可能呈现出任何固有的目的性。同时,生产与消费的概念必 然与伴有自身的价值或目的性的结构有关。因此很清楚,全部人文科学引导人们去寻求 价值的分类。
A.首先应该解释的是情感心理学所提出的并到处都能见到的第一个二分法。目的或 工具性价值集合那些由于性的关系同结构有关的价值,也就是那些为了结构的产生或保 存与在质量上各不相同的要素的需要相符合的价值。这并不是说价值与结构混为一体, 因为一个结构按其自身的规律而存在。这些规律可以用代数(包括逻辑)或拓扑学来描 述,不必参照速度、力量或能量作为工作能力。这同一结构可以是令人向往的,甚至它 必须如此才能使主体注意它,这就要求情感负荷或投资等等即能量的参与。而从这第二 种观点上看,还必须区分对要投资的因素(目的价值)的选择和实际需用的量。于是, 收益价值正好与这一量的方面有关,如果人们在定义上承认收益区别于根据所生产出或 消耗的量而产生的一个质的结果的话:对个人内部经济或技术生产来说是能量的量,对 商业交换来说是出售量和会计量。
B.目的价值能导致第二个两分法。这些价值所附着的结构可以用多少能或不能逻 辑化的规则来表达,或者停留在简单调节的层次。在第一种情况下,在价值由规范强制 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 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对第一种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 为一体?然而这次仍然不是这种情况,因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知的),另 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而价值通常像习惯一样是属于情感的。我们已经看到(在第 8节中),道德规范只是根据尊敬的特殊感情才被接受的。这种感情就是对发布命令的 人或对有相互关系的对方的一种价值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是根据“承认”的态度 才得到价值的,而承认就是对习惯或超人身关系的一种价值化。
非规范性的目的价值分布在许多不同领域。它们首先从个人利益扩展到个人际好感, 扩展到构成日常社会生活的无数交换,无论是信息,还是各种在经济上非量化的服务、 政治、礼节等等。另一方面,它们还包括手势、衣着、语言等形象表现的价值化,因为 符号或记号系统在它们真正的符号学规律之外,还含有一整套价值,这些价值趋于或是 加强或是减弱表达性,就如贝利在有关他称为“情感语言”的东西中所表明的那样。
C.最后,收益价值是伴随着上述一切价值的,但导致一些专门的价值化。这些价 值化既表现在动作的内在能的行为学方面(请参阅第10节中雅奈的概念),也表现在经 济科学所研究的个人际经济方面。在这两种情况中,与上述价值质的特征相对立的量化 优势是很显著的。换言之,只要一涉及收益问题,重要的就不再仅仅是按不同需要判断 所考虑的目标的质了(需要本身就是需要补充或重新平衡的结构中的一个空白或一时不 平衡的表达),而是相对于为获得而付出的必需量而言所得到的结果量。
12.与目的性价值化有关的调节和运算
目的性概念关系到全部人文科学,因为几乎没有哪一个人的行为不含有意愿。然而 人们都知道目的论引起多少难题,它在生物学中引起的问题直至今天至少在原则领域内 似乎得到了满意的解答。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区分出三个阶段。
在源于精神形态学的第一阶段,目的性作为因果原则,显得自身就含有对自己的解 释。对任何物质运动和生命过程都赋予一个目的性的亚里士多德,在动力因之外又区分 出“目的因”,似乎目的的存在这件事本身就导致达到目的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对现 在的未来意识(在意识中,目的与当前的表象是相符的)或行动。
在第二阶段,这一目的因的不可理解特性导致人们把目的性概念分解为它的各个组 成部分,并寻求每一组成部分的因果解释。这样,方向概念在平衡过程中,预度概念在 对先前信息的使用中,功能效用概念在组织的等级特征中等等都得到了解释。至于顺应 这一中心概念,人们设法把它归结为偶然变异和事后选择这两个概念,这就以由外部的 成功与失败指导的探索图式(在线系层次和个人层次)代替了目的性。
目前的阶段与人文科学中非常相似的思潮相符合。它产生于三种影响的结合。第一, 尽管目的论从未提供过令人满意的解释,却一直善于揭露过于简单的机械论的不足之处。 以偶然和选择来解释眼睛当然很好,如果人们有时间等待的话,但如果需要比地球年龄 所允许的还要多几代人的话,就像人们按照已经很有利的公式所计算的那样,那么最好 还是另辟新径。第二,总是按照原子论方式开始的对现象的分析,在生命的一切领域里 都导致了对调节的发现:在生理调节(生理常数稳定性)和胚胎发生调节之后,人们便 放弃了把配子染色色体团看作是为揭示共同顺应、调节基因、“反应”等的存在的独立 微粒集合体。第三,特别是这第三点,这些部分独立地产生于数学模式的有机论倾向同 我们当代的基本发现之一汇合在一起了。这个发现就是控制论研究的自动调节或自动指 导机制。于是人们很快就看到了有可能对目的化过程提供因果解释并有可能获得“目的 性的机械等同物”,或如人们今天所说的,没有目的论的“目的分配”(teleonomie)
当然,当前的某些倾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这些倾向在功能和价值领域, 一如在结构领域,都朝向对调节的分析发展。但还应注意到,在人文科学如同在其他一 切科学,尤其在生物科学,人们的努力首先指向现象等级的两端,这是很有道理的。因 为把这两端加以比较,人们才最有可能理解全部机制。这种摇摆不定的态度在经济学中 是显而易见的。过去,经济学经常把自己局限于微观经济学。随后,经过凯内的直觉, 尤其是马克思提出的概念之后,进入了宏观经济学,其中也有凯恩斯的方向不同的著作 的一份功劳。但是,随着运等科学和经济计量学的出现,一股新的潮流又强调微观经济 学的方法了。在精确性由于问题的复杂自然很差的社会学里,人们在宏观与微观社会学 之间来回穿梭。在目的价值领域,不用说这两种方法都有必要,因为尽管总交换等呈现 出一些依赖于整体机制的不可还原的方面,但只是在初级反应和交换方面人们才能期望 看到价值化的产生,才能在某些情况下确定价值化同心理生理运转的联接关系。
在规范价值领域,道德事实自然尤其是从心理学和微观社会学的角度来加以研究的。 这特别是因为在高层次缺乏足够的方法,除非社会的范围很有限,如文化人类学所研究 的那种社会。但是,即使在整体考虑显得有必要的领域,如法律社会学(人为法直至它 的最个人化应用,都同整个国家的生活联结在一起)也存在着一个着手研究可以说是微 观法学过程的运动。贝特拉齐斯基就是这样在法典化的法律之外或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了 归属的强制关系,如双方中一方的权利要与另一方的义务相符等等。这种与道德关系有 别的关系(差别倒也没有贝特拉齐斯基所认为的那样大,因为尽管主体B的道德义务确 实不赋予他的“同类”C任何权利,但这一义务仍然产生于A或C本人过去对他有发布命 令或与他有相互发布命令的权利),也显然有别于法典或结构化的法律秩序,因而它标 志着某种自发的法律观点或从价值化机制的观点看饶有趣味的义务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