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构与规则(或规范)(4)

对道德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有关这些问题的另一例子。这项研究曾先后引起社会科学 家、心理学家、某些逻辑学家、法学家、法律社会学家及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对道德 事实的功利主义解释主要是来自盎格鲁-撒克逊经济学家的思潮的产物)的关注不是没 有道理的。在一篇有关道德事实的非常富有启发性的研究中,法国经济学家吕埃夫提出 了各种道德的形式化问题,并使用了意味深长的欧几里得的道德术语来阐明流传在社会 群体中并可以观察到的一些道德所特有的公设的差别。在观察儿童和少年的道德规范的 心理发生发展时,我们根据规范的根源应在对单向尊敬对象的服从或相互体系即相互尊 重中寻找(尤其是独立获得的并往往有损于服从道德的那些公正概念的根源),而终于 区分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然而,从我们这里采取的立场来看,第一种道德显然属于 其形式不决定其内容的结构,而在第二种道德中,人们就看到形式对内容有反作用。因 此,我们也就能够设法把这两个系统中的第二个形式化,而人们也不难发现其中有同认 知性的个人际合作中的逻辑运算相类似之处。这样,人们就立即看到了这些问题的普遍 性。

它们是如此普遍,以致事实上它们存在于杜尔克海姆以“强制”这个共同术语来描 述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些方面的内部,至少应该区分出两个极:一个是当局和 习惯强加的规范,这种规范约束个人,但个人并不参与它的制定;另一个是合作产生的 规范,这种合作就是合作者参与约束他们的规范的制订。人们就会立刻看出这第二种情 况就是朝着其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决定内容本身的一些系统的方向前进的。

这些问题特别围绕在习俗或习惯与义务或规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永远是中心问题的周 围。当瑟沃尔德用这句名言说“被承认的强制变习俗为法律”时,他提出了一个远比部 落社会中法律的产生问题更为普遍的问题,也是人们今天一直研究的问题:人们如何从 一个单单是规则的或得到平衡的结构过渡到一个规则或规范系统的呢?在法律社会学中, 上面所提到的名言极其正确地指出,习俗在没有得到“承认”之前是不够的。在道德事 实方面,习惯或惯例,在某种“尊敬”——对与人身有关的一种价值(不仅仅与超人身 的职务或服务有关)的承认——的关系没有参与之前,也是不够的。但在刚才我们看到 的规范本身决定其内容的智力运算方面,如果说逻辑确实是一种思想交流与认知合作的 道德,那么,任何建立在平衡的运算结构上的演绎都带有一定的内在必然性系数,好象 从动作过渡到可逆性运算就足以产生共同认知的发生与个人建构都必需的调节结构似的。 最后,在习惯性图式和单独个人所有的知觉图式方面,尽管没有任何规范必然性在起作 用,依然存在着属于内在平衡的“完整倾向”现象。在内在平衡中,问题不再是规范, 但却是在平衡的各种高级变种中所必需的这一必然性的缓和形式。

因此,在这种研究中似乎形成的趋势是引导人们去承认,从结构过渡到规则要有两 个条件。先决条件是平衡条件:如果这一平衡来自调节,或它若是运算性就来自内在必 然性,那么结构只有在它自身封闭成一个用各色各样的完整倾向来表现的充分平衡形式 时才会成为必需。第二个条件与个人际关系一起出现,它再次参照平衡形式,但这次与 这些集体情况有关:它们的调节或由此而生的运算是通过从对人的超人身的确认或尊敬 直到对义务本身的各种不同的真正形式间的各种意识状态而表现出来的。

9.规范领域内的历时性问题与同时性问题

大家都相当了解语言学如何从索绪尔的著作开始渐渐把语言的历史性研究即语言的 历史与演变的研究,同对作为相对独立于其历史的一个现实体系的语言的平衡联系在一 起的同时性分解开来。大家也知道,经济形势发生的危机,多么能改变价值状态并把价 值与其以前的历史分开。相反,规则或规范的本质则在于引入必须的保存。这也是它们 的作用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如此重要的原因。因此规范就其本性而言,是历时性与同时 性之间的主要联系工具。

尽管如此,结构与规则仍然是演进的,是逐渐形成的。甚至在逐渐获得稳定性的情 况下,新的结构或规范即使不取代以前的结构或规范,也能多多少少深刻地改变它们的 意义。这样,我们面前出现了一个新的跨学科比较的大问题,即按结构或规范的不同类 型确定为历时性或同时性的因素之间关系的统一性和多样性问题。

我们先从逻辑规范入手。逻辑规范可能像是一成不变的结构的原型,因为从柏拉图 到胡塞尔的各种哲学都把它们同理念、先天形式、永恒的或至少是无时间性的本质联系 在一起。科学社会学创始人之一孔德在他的三阶段法则中(我们没有在此讨论它的价值 的必要)描述了基本概念的演化,但他认为这种演化只涉及人类理性的内容,而理性的 形式,换言之,即推理的方法本身或“自然逻辑”却是不变的。今天来自科技史、比较 社会学发生、心理学研究、特别是在动物生态学或动物心理学中成为必要的进化论观点 的一种相当普遍的倾向却相反地使人们认为理性只是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构成的,而且 不无理由地或不是没有理智地以这样一种方式演化:不仅“不证自明的东西”在变化, 而且在一个特定阶段那些在逻辑上看来已经得到证明或很严格的东西到了下一阶段可能 成为问题并因此导致了重大进步。

反过来说,如果理性在进化,理性可能导致的逐步建构就构成一种极其可观的发展 类型,也就是说,先前的结构没有被撇开,也没有被摧毁,而是作为在某一方面或在某 一近似层次上有效的个别情况结合到随后的结构中去了。实验科学的情况则与此不同。 从物理学算起,它们的一种理论可以被另一种理论推翻,或仅保存具有真理的很有限的 一部分。但在逻辑-数学结构领域,没有一个结构是在一个历史时期被证明为有效的之 后被抛弃的。错误只在于把它认为是唯一的因而是必然的结构,实际上,它随后就变成 更丰富、更广大的整体中的亚结构了。从历时性与同时性的关系这个观点来看,这里就 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即现时的平衡看起来像是仍继续下去的平衡的一种历史过程的产物 (危机或一时的不平衡只构成成长的危机或对新问题的开放)。

把这一情况同法律规范体系的情况相比,对比是显著的。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系统 必然预见到自身的变化。也就是说,从构成一开始并在由它预见并蕴含的规范建构的各 个阶段都有修订或改变的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说,规范的创造有一种连续性。在这方面, 我们又看到了与非规范性价值或记号系统相对立的规范系统所特有的历时性与同时性的 联系,但情况与理性规范的情况截然不同。第一,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新规范取代并驳 斥被废除的规范,这在有效的“列入”传递序列中并不引起任何中断,但在规范的内容 本身中却引起不连贯。第二,刚才所说的相对连续性仍然有赖于政治制度的平衡;发生 革命时,整个制度被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和前制度无关的新制度。

在道德规范方面,连续性可能比较大些。但历时性因素与同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问 题却是以与逻辑规范很不相同的语言提出来的。杜尔克海姆的倾向是把同时性事物完全 从属于历史。当他以部落组织的异族通婚来解释进化社会对乱伦的禁止时,他忘了解释 为什么其它许许多多同样归因于图腾制度的规范没有保存到今天。

我们无须再多举例子来说明这里有一个具有相当普遍重要性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归 根结蒂,问题就是提出现代人依赖其历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从刚才所说的东西中可能 得出的表面回答是,历史因素由于它们的永恒性并如同理性规范那样属于历史学重新找 到但不创造或不加解释的不变量,因而更加重要。而使某些规范体系与先前的规范体系 具有一些连续性的重大历史变化则更强调同时性重新平衡的重要性胜于连续的建构过程。 实际上,有事件历史,或可见的部分是偶然的表现的历史,也有隐藏的动力或形成和发 展过程的历史。然而,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机发展远胜于事件的历史或现象的连续, 因为它是逐渐的结构或组织。在其质量上,组织的各阶段都从属于一个逐渐增长的整合。 所以,文明史越来越成为多学科的事业,其中科技史、经济史、历时社会学等等都应该 共同分析同一变化的无数不同侧面。但这也同样是历史为什么是解释性的缘故。甚至是 对那些看来是无时间性的不变量也是如此。因为不变量之所以成为不变的,只是由于要 重新构成的建构和平衡过程的原因,而这些建构和平衡过程在各个领域都不一样。它们 在其相互对立中和共同机制中相互阐明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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