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只要人文科学不是可分离的,而是整个科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科学体系 呈现出总的环形或螺旋形形式,那么第一个对理论大方向起决定性影响的问题就必定是 特殊性问题,或者相反是知识的不同分支所研究的现象的还原性问题。因为假如相互作 用和相互依存的概念有替代简单的线性序列或系谱树的趋势的话,那么问题自然就在于 弄清楚人们是趋向于一般的同化呢,还是趋向于那些注意到对立与相似关系性或辩证性 的解释方式。
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学术性问题,而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心理学有一种趋势, 它在排除心理因素的特殊性之后一方面把可观察的事实还原到生理学,另一方面还原到 社会学。社会学的趋势是把行为还原到经济、语言等部门,而不去注意可能是社会总体 形式的那些自己特有的对象。一般来说,凡是有等级差别的地方——因为根据居易的深 邃见解,无论在人文科学或在自然科学中,现象都是依等级造就的——问题就在于确定 高等级机制是否能还原到低等级机制,高等级机制是否仅仅是不可还原的,或者在这两 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可以理解的关系。
这一问题在自然科学中是常见的。拉普拉斯式的决定论就是一个全部还原的美梦。 他梦想把有无数表现的整个宇宙还原成一个基本方程式,一个从中可以得出其他一切方 程式的基本方程式。孔德则相反,尽管他的科学分类形式是线性的,他却认为每个层次 都有某种不能还原的概念为其特征。他反对,比方说,把化学的亲合力还原成物理学的 规律。然而事实上除了那些有过简单的还原(即在相反的外表后面发现同一性)的情况 之外,还原主义的问题在物理化学中一般都导致相互同化的循环因果关系。爱因斯坦就 是这样把天体运动还原为沿着黎曼空间曲弧的惯性运动而省却了牛顿派的万有引力。不 过这种万有引力的几何化还伴有空间的物理化,也就是说,把曲弧看作是依赖于质量的 东西。同样,力学与电磁学的关系经过还原的试验阶段之后导致了相互依存和超越,从 而产生了波力学。
在人文科学方面,显而易见,这类问题也不断发生,尽管方式不同。可是一般说来, 由于缺乏逻辑-数学技术,尤其缺乏相当先进的实验技术,可能的解决方法就比较少了。 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以看到那三件东西:还原主义、高等级现象的特殊性和带有反作 用的因果关系。
一个普通的例子就是语言与智力或思想之间的关系。语言是集体的,从这一点看是 高级的机制;智力或思想是属于个人的,从这一点看是低级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将 在第三章(第十六节)中加以详细论述。现在只需要指出如下这一点:如果说,在17、 18世纪把语法还原为“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话,那么在这之后一直到现在把思想反过来 从属于语言却占了上风。相反,乔姆斯基又部分地回到了古典立场,但是他的转换语法 的发现却使人们能把心理语言学的相互作用同认知功能的发生心理学研究联系起来作远 比以前更为深刻的分析。因此就问题的目前状况而言,好象是智力先于语言并制约着语 言的获得,但却伴随着某种过程的反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先天的与获得的都被更为一 般的逐渐平衡机制所超越。因此,人们被引往的方向正是超越最初的反命题论点的方向。 这意味着对所运用的因果关系形式的不断精细化。
B.这就把我们引到规律和原因或者预见与解释这个中心问题上了。我们知道,实 证主义是多么不断地强调它企图强加给科学的义务,即坚持寻求规律或基于规律之上的 预见,排除对现象的原因或“产生方式”的研究。不管对还是不对,孔德是相信科学的 实用性的。他的这个禁令很奇怪,因为如果说预见对于人类 的行为是有用的,那么人类的行为首先是生产和再生产,并且从这两个观点来看, “生产方式”的利益要比预见的利益高得多。
在自然科学领域里,相当常见的事情是各个不同学科的专家们都自称是实证主义者, 并且在他们著作的序言中加进一些这样的声明,好象科学归根结蒂只是建立规律,使规 律获得普适性,并从规律得出由经验来检验的预言。但是,正如梅耶逊常常指出的那样, 如果从书的序言读到书的正文时,人们就发现完全不是这回事,没有一个名符其实的科 学家在研究规律或功能的同时不去研究其原因,不想方设法分解“因素”,不把解释性 假设引入主导研究的思想中去。这种禁令的虚浮性的最著名例子之一就是原子论。在原 子论仅仅是解释性的假设时,就受到某些实证主义者的严厉谴责,然而自那以后,原子 论却有了人所共知的命运。无疑,如果原子论构成高于它一级现象的一个原因模式,那 么人们在研究原子时就只发现规律,而不去直接发现原因。但是规律自身也要求解释, 如此等等。
在人文科学方面,对研究现象的原因或产生方式的指责所发生的影响当然要小一些。 首先因为各学科都比较年轻,比较薄弱(而且所谓“实证主义的”潮流在这些学科里彼 此不同的程度比在其他学科里更加显著)。其次,尤其因为人的本性是行动,是生产, 而不仅仅是沉思和预见。因此在心理与社会科学领域里,理解与解释的需要并不比在其 他科学里更为强烈(事实上到处都确实有这种需要),但或许更为明显、更有意识。的 确,继狄尔泰的思考和雅斯贝尔斯的心理病理学之后,某些学派趋向于把可能属于物质 和原因性质的“解释”与可能涉及意义和意向的“理解”分解开来,但这种做法只能使 问题复杂化(请参阅下文C部分),而且谁也不想去否认解释的必要性。由于有关“多 样化分析”的论述,因果关系这个概念在社会学中又流行起来了。
然而解释究竟是什么?在人文科学同在自然科学中一样,寻求因果关系分三个阶段, 其中仅后两个阶段才真正是:
(a)首先是建立事实和规律。但这并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因为事实只是一 种可以重复的关系。合法性因此只限于对事实的普遍性的确认,自身不包含任何解释。 不错,人们通常把“因果律”说成是时间上的有规则的连续,但这是错误的。这种所谓 因果律只不过是一条象其他任何一条规律那样引人去研究因果关系的规律,它自身并不 包含任何解释。此外,任何规律都表达一种带有统计性的或完全具有一定性质的规则性, 仅这一点它就能使人作出预见。但预见仅仅是符合规律所有的普遍性的对一个新事实的 预料、它自身并不包含任何解释,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超越对事实普遍性的确认的东西。 相反,如果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充分和必要条件的参预,那么从规律开始就存在着引向这 些必然关系的中间阶段,即函数相关Y=f(X)阶段,或由X的变动决定Y的变动的阶段。 因此,在变动多的时候,从赋予决定性因素的作用中就已经可以认出一定程度的因果关 系,这是合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