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第二阶段是以连接即规律的演绎开始的。解释所具有的必然性与规律自身所 具有的普遍性的区别是,普遍性是注重事实(不管用来建立普遍性的归纳法即概率法或 统计法有多么复杂),而必然性则是逻辑或数学联系的特性。因为人们在设法演绎规律 而不仅确认规律时就引进了使我们接近解释的必要性因素。
不过演绎有两种。一种仅仅是蕴含性的或三段论的,它只建立在“一切”和“一些” 的关系这个基础之上。从这样一种观点看,规律A(例如穆勒·里埃图中的感官或光学 几何错觉的规律)能从规律B(属于“场作用”或被我们称为相对中心点的一切光学几 何错觉规律)推演出来,只是因为规律B更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定出规律的 范围,演绎也只是一种普及推广,它使我们接近解释,但把问题推向后去。另一种演绎 形式,也是唯一解释性的形式,可以称之为建构性演绎。它不再用象三段论法那样简单 的套接而是依照相当复杂的变化把规律纳入含有自身的组成规范的数学结构中去。例如, 一种“网络”或“群”或环形系统(调节或反馈)等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规律的普 遍性加上变化的必然性就走向解释了。
(c)不过,一个逻辑-数学的、甚至建构性的演绎只是逻辑或数学的演绎,如果不 通过第三个为解释所必需的步骤的话,它还不涉及事实:这就是建构一个适合事实本身 的模式,一个能使演绎的变化与实际变化相一致的模式。因此,这个模式就是逻辑-数 学图式在现实中的投影,因而它是在实际中能找到的组成方式或用这一图式可以表示的 变化方式的具体表象。例如。一条控制论线路归根结蒂并非一些方程式,而是从事实中 认出所假设的反馈的细节。当然,事实这时只能引起对规律的确认,但不同等级的系统 和模式则是把事实结合成一个与演绎得来的或可以演绎的数学变化逐项对应的紧密系统。 总而言之,模式在能给予客观过程本身一种与自己同构的“结构”时,它是解释性的。
这样,我们又看到了因果关系的传统理性解释,但不再如体谟的经验主义所想的那 样把因果关系当作简单的、有规则的连续,而是当作事物的理由(笛卡尔所说的causa seu ratio)或是与经验演绎相类似的东西(康德),或是辩证的建构。不管这种因果 关系是属于严格的决定论或概率模式,不管它是达到线性连续还是最终走向环形系统或 循环相互作用,这类细节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在经验的取之不尽的财富 与逻辑-数学结构的无限丰富多产之间都保持着因果关系固有的这种特性,即构成与实 在合为一体的演绎建构。
C.但是这时必然会出现一个人文科学所特有的问题:如何解释同物质事实相对立 的意识事实,这就把我们引到同解释相对立的理解这个一般性问题上了。
心理学对这个问题了解得很清楚,这是意识与肉体的关系问题。对此,传统的解决 办法有两种:相互作用论与平行论或同构论。按照第一种办法,意识构成或具有一种能 作用于肉体的力量,同样肉体也可能作用于意识。于是,困难的是要把物质的一些特有 属性说成是意识的属性(工作、力、能、等等)。这从理论上讲使得人们在发生意识干 预生理机制内部的情况时难于维持能的保持原理。同时从实验来讲这也是无法检验的, 因为人们观察的是生理同伴体的作用而不是意识自身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精神 与身体医学或皮质-内藏医学(根据思想体系而定)所搜集的许多毋唐置疑的事实在这 方面并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因为它们仅仅表明精神生活(意识与高级神经活动合在一起) 对受激素和神经调节的器官所起的作用,而丝毫不表明意识在其神经同伴体之外自身所 起的作用。
于是,第二种解决办法就是平行论或心理生理同构论。按照这一理论,意识及其机 体同伴体构成同一个实在的内外两方面。但在这两方面之间不可能有因果相互作用,因 为它们只是同一个实在(人们可以随意以唯心论、唯物论或自然二元论的字眼来表达它) 的两种可能的表达。这一解决办法是合理的,但缺陷是人们不再分辨出意识的功能,它 只限于伴随某些物质过程而自己本身不产生任何东西。
因此我们建议第三种解决办法,这种办法实际上只是第二种解决办法在认识论上的 推广,但赋予意识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的确,在分析各意识状态之间的关系时,人们 发现一个基本情况,即这些关系从来不属于以上所述的那种真正的因果关系,而是属于 另一类型的关系,这种关系或许可称为广义的蕴涵。一种意识状态主要表达一种意义, 而一种意义并不是另一种意义的原因,但蕴涵着另一种意义(从逻辑上讲多少是如此)。 比如,2与4的概念不是2+2=4这一命题的原因,但必然蕴涵着后者,它们可不是一回 事。假如从一架计算机上,人们从2与2出发可以得到4的话,那么只要操作者不赋予4一 种意义,不把它表达为有意识的蕴涵,这一原因性的结果就不构成一种意识状态。简言 之,意识构成一个蕴涵体系(在概念、情感价值等等之间),神经系统构成一个因果体 系,而心理生理平行论则构成蕴涵体系与因果体系之间同构论的一种特殊情况,这样就 恢复了意识所特有的一个功能。
在纯粹的社会科学中,意识事实与物质因果关系的二元性随时可见。有的社会学, 如韦伯的社会学,强调意识事实的现象学方面,有的,如马克思主义,则只满足于还包 含物质事实的解释。
由此,人们——尤其是雅斯贝尔斯在他的心理病理学的论述中把解释的两大类型对 立起来。一类的基础是对意向和有意识的意义的“理解”,另一类的基础是根据物质因 果关系而作的“解释”。但是,如果说这种区别是有用的,甚至是非常确切的,那也不 是根本对立的。在探讨人们试图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制造的人为争端时,我们已 经看到是什么缘故了。实际上,如果人们真想利用蕴涵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平行论——刚 才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平行论——这个假设的话,那么,这二者与其说是根本对立的, 倒不如说是相辅相成的,这种相辅相成甚至以不同的但可以比较的形式在精确的与自然 的科学中也能看到:数学研究蕴涵,它只去“理解蕴涵”不作因果解释;物理学研究物 质事实,“解释”物质事实。于是,概念的蕴涵与物质的因果关系之间的平行论变得如 此紧密,以致因果性或解释性的模式在蕴涵序列与物质序列之间建立起越来越密切的联 系。人文科学一个非常普遍的趋势是采用类似的方向,也就是说它们全都力图理解与解 释,而不是只理解不解释或只解释不理解。
在有关人文科学的主要理论方向这一节里还有许多其他问题要探讨,我们将在有关 人文科学共同机制那一章(第三章)中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