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尽管正题法则科学与历史科学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每一方都随时需要 对方,它们各自的方向却因互为补充而各不相同,即使涉及共同的内容也是如此:与前 者必要的抽象法对应的是后者对具体的复原,而复原也是人类认识的一个头等重大的职 能,不过与建立规律不一样罢了。
人们的确常常谈起“历史规律”。但是(当不涉及特别用于政治目的的隐喻时), 这是因为人们所参照的是实际的、社会学的(譬如革命的阶段)、经济学的以及其他的 规律性。在这些情况下,所观察到的规律性根据这一事实本身就进入个别的正题法则科 学领域。其方法自然被有时作为社会学家或经济学家等等的历史学家本人所应用,而这 些方法是唯一能提供必要的检验、并且显然有别于上述简单批判复原的方法。说到这里, 不妨提一下当代有一股旨在将历史学建立在定量化和结构基础上的潮流(F·布鲁德尔、 J·魁索夫、J·卡拜克斯、O·勒布安等人。)这当然是一个富于成果的观点,但目前 它等于把历史学变成了社会学或经济学的历时部分,而在将来有可能使历史科学达到某 种综合一切人文科学辩证方面的水平。
当然,另一方面,历史有许多形式接近于上文所确定的那种多少是纯粹发展的研究。 科学史就是一个例子。其中数学史由于它描述的逐渐结构化的内部特征而占据着一个特 殊位置,它就是这样必然地把智力心理学、知识的社会发生和科学认识论三者的中心问 题联结到了一起。
C.法律科学占有一个相当特别的位置。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 normes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lois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表系 是有区别的。诚然,规范不出于对存在着的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 即“应该是”(sollen)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 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 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
然而,尽管有如此鲜明的区别,在纯法律科学与其他科学之间,还存在着一系列的 边缘地区。当然,应当把作为法制史(且不说理论史)的法律史不再看作一门规范学科, 而看作是对现实的分析。这些现实曾经被、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仍然被所考察的社会视为 规范,同时对法律史学家本人来说,也构成种种事实中的历史事实。这种观点的二元性, 即对于过去或现在的主体来说是规范的东西,对于观察者来说是事实,在一门纯粹是正 题法则的、但把法律行为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的学科中更为显著:这就是法律社会学。 这门学科的目标与法律学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规范有效性的条件,而是分析与某些规 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因此,这一学科的专家们,引入了“规范性事实”这 一丰富而普遍的概念。其目的正是为了表示这种对于主体来说是规范,而同时对于把这 一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一主体承认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的观察者来说是分析对象的东 西。这一概念具有普遍意义,犹如社会学家在研究道德事实时,同样无须理会为主体所 接受的规范的有效性,但他必须探求,根据何种过程,主体自认为受这些规范的约束。 同样,发生心理学也研究“规范性事实”,以解释主体如何在初始对这样或那样的逻辑 规范漠不关心而后来却由于部分属于社会生活,部分属于行动的内在结构化过程,终于 把这些逻辑规范视为必要的。简言之,如果说法学属于规范性质,那么就象在其他一切 规范学科领域里一样。就有可能做事实的研究和对与所考察规范相关的个人或社会行为 的因果分析,而这些研究就必然具有正题法则科学的特征。
尤其当一个法学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Solen(应该是)只表达国家意志,并通过国 家表达统治社会的社会力量(阶级)的意志时,法律就不再涉及应该是的形式范畴,而 是可以进行客观研究的纯物质关系了。不过对规范主义者来说,这项研究属于法律社会 学。
关于法律科学与各种不同范畴的研究,尤其是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在第三章中还有 一些例子。
D.最后一组是极其难于分类的一组,即哲学学科,因为献身于这类学科的学者们 对应归入这一名称之下的各分支的意义、范围、甚至统一性,意见颇不一致。
唯一肯定的命题——因为各学派看来都同意这一点,是哲学以达到人类各种价值的 总协调为己任,也就是说达到一种不仅考虑到已获得的认识和对这些认识的批评,而且 还考虑到人类在其一切活动中的各种信念与价值的世界观。因此,哲学超越实证科学并 按照一个包纳从实践到纯形而上学的评价与意义的总体来确定实证科学的位置。
分歧是从何产生的呢?它是从一涉及到对实在总体采取这一立场的性质问题时产生 的。对某些人来说,哲学主要是一种智慧,是一个“向导”,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的那样, 而一切必要的知识则必然地成为一种专门知识,或者说科学的事情。对另外一些人来说, 如许多辩证学家,哲学首先是对前进中的科学所运用的辩证方法的意识,但此外还伴有 由于介入到行动中去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立场。最后,对还有一些人,如胡塞尔,哲学 达到的是一种高于科学知识的真正知识,尽管实证主义以及一些非实证主义学者从认识 论的角度怀疑这一可能性。
在这里,我们毫无必要对上述的争论表态。何况这些争论在本书谈到正题法则科学 与哲学思潮之间的关系时(第五节)不可避免地还会出现。我们现在只须把那些与人文 正题法则科学相对立的、适宜于归人哲学学科的东西予以归类就够了。但恰恰是这种划 分成了问题,这是由于上述原因,但尤其是因为在十九世纪初露端倪而今天越来越明确 的历史进程的缘故:某些原先属于哲学的部门发生了分化,成为独立的专门学科,这就 是社会学,尤其是心理学的情况。这一点我们不久在谈论正题法则科学史时将要重新提 到。然而,这也同样是逻辑学和今天绝大部分科学认识论的情况。因为,一方面,现代 逻辑学由于其特有的方法及其独立于任何形而上学的研究范围而自成一门准数学学科; 另一方面,每一门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都趋向于制定自己的认识论,而它们的认识论与 其他学科的认识论的联系较之与形而上学思考的联系更为密切。
于是,知识的这两个分支(逻辑学与认识论——译者)所提出的难题就在于确定它 们相对于一般科学与人文正题法则科学的地位。一方面,科学认识肯定是人类的一项活 动,如果逻辑学或科学认识论无须通过传统与学院所谓的哲学就能在科学认识方面给我 们提供不可缺少的和可以验证的信息的话,那么这两个分支就不言而喻同人文正题法则 科学密切相关。在有关智力的心理发生研究与所谓发生认识论,即对于发展中的认识过 程的研究之间尤其存在着亲缘关系。但是另一方面,应用公理方法的逻辑学,与数学较 之与其他任何学科更为接近,而科学认识论除在数学知识和物理知识这两个领域外,还 未取得它的贵族头衔。因此,应当把这些学科看作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或演绎学科之 间的许多联系之一。且不说别的事实,仅这一事实,就足以向我们表明人文正题法则科 学与科学体系之间关系的复杂了。
然而,尽管存在着我们作为例子提出的各种各样过渡学科,按照以上区分的四大类 对各科学或学科进行划分看来是符合知识的现状的,并且赋予人文正题法则科学一个自 然而又相对独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