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力和知性;现象和超感官世界(1)

在感性确定性的辩证过程中,意识发现听、看等感觉消失了,并且在知觉阶段中它达到了一些观念,但这些观念最初被它概括为无条件的共相。这个无条件的共相,如果被当作静止的单纯的本质看来,本身不是别的,只是自为存在的极端那一面;因为与它相对立的,正是非存在。但是如果那无条件的共相与非存在相联系,那它自身就会成为非本质的,而意识便不能从知觉的幻觉中解脱出来,但是这种共相证明了它自己是曾经从有条件的自为存在中解脱出来,并返回到它自身的东西。——这个今后是意识的真正对象的无条件的共相,仍然是意识的对象;因为意识还没有把它的概念作为概念来掌握住。意识与对象两者间本质上必须加以区别。对意识说来对象从同他物的关系中返回到自身,因而它成为自在的概念;但是意识还不是自为的概念,因此它在那返回到自身的对象中认识不到自己。就〔分析认识过程的〕我们看来,这个对象通过意识的运动而成为自在的对象,然而在对象的发展过程中,意识也牵连在里面,因此两方面的返回自身——对象返回自身成自在之物,意识返回自身成自在之我——乃是同一的或者只是一个过程。不过因为在这个运动里意识只以客观的东西而不是以意识本身作为它的内容,所以意识对所得的结果必须给予客观的意义,意识还须从所形成的成果中退出来,所以对意识说来,那对象是客观的东西、是本质。

  这样一来知性诚然扬弃了它自己的不真以及对象的不真;它由此所达到的真理的概念,只是作为自在地存在着的真理,还不是概念,换言之,这种真理还缺乏意识的自为存在:知性虽承认这种真理的效准,但是还不能在其中认识到它自身。这种真理独自实现它自己的本质,所以意识好象对于它的自由实现没有参与,而只是在旁静观它,把它的自由实现认作纯粹的事实。因此我们于分析这一认识过程时首先还必须站到意识的地位,以"概念"自居,因为概念能够掌握全体,并能够把包含在结果中的东西发挥出来;有了这种得到全面发挥的对象,这对象作为一个存在着的东西呈现在意识前面,则意识就第一次成为形成概念的意识或者能用概念来把握对象的意识。

  所达到的结果就是无条件的共相,最初是在否定的和抽象意义下的共相,在此意义下,意识否定了这共相所包含的许多片面的概念,并对它们加以抽象理解,亦即放弃了它们。

  但是这结果自在地具有肯定的意义,在肯定意义下,结果中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的统一便建立起来了,或者说,绝对对立的东西便直接地被建立为同一的东西了。最初看来好象这只涉及各个环节相互间的形式;但是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同样是内容本身,因为这种对立真正讲来除了在结果中所达到的以外并不能有别的性质,——这结果是这样的:那在知觉中被认作真实的内容事实上只属于形式,并且消失在它的统一性中。这种内容同时是有普遍性的;这里不可能有别的内容,它可以凭借它的特殊性质避免返回到那个无条件的共性。

  假如有那样一种内容的话,它必定要在某种方式下为自己而存在,并与他物有关联。但是为自己而存在和与他物有关联一般地就构成它自己的本性和本质,而它的本性和本质的真理就是那无条件的共相;所以结果纯全是普遍性的。

不过由于这个无条件的共相是意识的对象,所以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就出现在它里面;这些环节,在内容的形态下,当它们最初呈现出来时,看起来好象一方面是许多持存的质料之共同的媒介,另一方面好象是返回到自身的单一体,在其中它们的独立存在却被取消了。前者是事物之独立存在的消解,或者表明事物之为他物而存在的被动性,后者是事物的自为存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环节如何表现其自身于它们的本质——无条件的共性之内。很显然,首先由于它们只是存在于这无条件的共性之内,一般地它们不复处于彼此外在的情况中,而本质上它们本身毋宁都是一些自身扬弃的方面,被建立起来的只是它们彼此的相互过渡。

一、力与力的交互作用

  于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表现为被抛在一边的本质、为共同的媒介,或者为独立的质料之持存。但这些质料的独立性不是别的,只是这种媒介;换言之,这个共相完全是这样一些不同的共相之复多性。但是说共相本身与这种复多性有不可分离的统一,就意味着:这些质料每一个都是由于他一个之存在而存在;它们是互相浸透的,但彼此又没有接触,因为反过来说,那具有诸多差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独互的。因此同时这些质料之纯粹可浸透性,或它们之被扬弃的事实也就是肯定的了。再则它们的被扬弃或者这种差异性之归结为纯粹的自为存在,也不外是这媒介本身,而媒介又不外是诸多不同的成分的独立性。换句话说,那被设定为独立的成分直接地过渡到它们的统一性,而它们的统一性直接地过渡到展开为复多,而复多又被归结为统一。但是这种运动过程就叫做力:力的一个环节,即力之分散为各自具有独立存在的质料,就是力的表现;但是当力的这些各自独立存在的质料消失其存在时,便是力本身,或没有表现的和被迫返回自身的力。但是第一,那被迫返回自身的力必然要表现其自身;第二,在表现时力同样是存在于自身内的力,正如当存在于自身内时力也是表现一样。

  当我们这样把两个环节保持在它们直接的统一性时,真正讲来这乃是知性的作用:力的概念是属于知性的,而知性亦即把不同的环节作为不同的环节而统摄起来的概念;因为这些不同的环节就它们本身来说,是没有区别开的,所以它们的差别只存在于思想内。换句话说,上面所建立起来的,只是力的概念,不是力的现实性。但是事实上力就是那个无条件的共相,这个共相当它为他物而存在时,也正是为自己而存在;或者说,这个共相具有差别性于自身之内,因为它不是别的,只是那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因此真正的力必须完全从思想中解放出来,并被建立为诸多差别的实体,这就是说,首先必须把实体设定为本质上自在自为地持存着的整个力,其次必须把力的诸多差别设定为实质性的或者为自身持存着的诸环节。力本身或者被迫返回到自身的力因而自为地就是一个排他的单一,对它说来那诸多质料的展开只是另一个持存的东西;这样就有两个不同的独立面被建立起来。但是力又是全体,换言之,它老是按照它的概念持存着;这就是说,它的差别老是纯粹的形式,表面的消失着的环节。那被迫返回自身的真正力的诸差别和那诸独立质料的展开同时将不会存在,如果它们不能持存的话,或者说,力将不会存在,如果它不是以对立的方式存在着;但是说力以对立的方式存在也不外说两个环节本身同时独立存在着。所以我们所考察的就是这种两个环节之经常独立存在化和自身扬弃其独立存在的过程。

  大体讲来很显然,这种运动也即是知觉的过程,这里能知觉者和被知觉者两个方面就其同属于认识真理的过程而言,是同一而不可分的,而在这一过程中,每一方面都同样返回到自身,换言之,又各是自为的。在这里,这两方面就是力的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既在这统一性中,也同样即是这统一性,这统一性对那自为存在着的两极端显得是中项,它总是分裂其自身成这两极端,由于这种分裂过强,这两极端才存在。因此这个以前被表明为矛盾着的概念之自身毁灭的运动在这里就具有对象性的形式,并且就是力的运动,而且由于力的运动的结果,那无条件的共相作为事物之非对象性的或内在的东西就出现了。

  象这样规定的力,既然它是被认作力本身或者返回到自身的力,这乃是它的概念的一方面,不过是被设定为一个实体化了的一面,并且具有单一的规定性一面。由于这样,那些展开了的质料之持存就被排除在它外面,成为在它外面的他物。既然力本身必然要成为这种持存,或者它必定要外在化它自己,于是它就以为它自己的外在化或表现好象是上述的那个他物,这个他物从外面到它这里,并且对它起诱导作用。但是事实上力既然必然地外在化它自己,则它在自身中已具有那被设定为他物的东西了。我们必须撤消以前的那种设定,以为力是一个单一体,而力的本质、力的表现,乃是一个他物,乃是从外面到它这里来的。可是力本身毋宁就是那些作为质料的诸多环节借以持存的共同媒介;换句话说,力已经外在化它自己,而那据说是从外面诱导它的他物,实际上就是力自身。所以力现在作为发挥了的质料之媒介而存在。

  但是它立刻本质上又具有持存着的质料之被扬弃的存在形式,换言之,它本质上是单一的,这种单一性因而现在就是力的他物,因为现在力是被设定为诸多质料的媒介,而力的这个本质就外在于力了。但是力必然要成为它还没有被建立成为的那个东西,所以就有这个他物前来,诱导它返回它自身,或者扬弃它的外在化。但是事实上力本身就是这种返回到自身或这种外在化的扬弃过程。单一性当它一出现时,立即就消失成为一个他物了,力就是这个他物本身,力就是返回到自身的力。

  那作为他物而出现的并且作用于它既诱导它外在化自己又诱导它返回到自己的东西,象刚才所表明那样,就是力的本身;因为他物同样表明其自身为共同的媒介和单一的东西,所以每一个这种形态都同时只表现为消失着的环节。因此由于力就是一个它为他物、他物为它的东西,一般讲来它就还没有从它的概念里发挥出来。但这里同时有了两种力,这两种力的概念诚然是同一的,但是却从它的统一性过渡到它的二分性。这对立本质上并不是仍然完全只属于一个环节的地位,而它似乎通过这种二分裂为已经成为完全独立的力,并且不受统一性的支配。至于这种独立性所造成的情况是什么样子,我们将进一步较确切地看到。首先那作为能诱导的第二种力,亦即按它的内容说作为共同的媒介的东西走出来与那个被认作被诱导的力相对立;不过,既然第二种力本质上是这两个环节的交替,而且本身即是力,所以事实上只有当它同样是被诱导来作为共同媒介时,它才是共同的媒介;并且同样它之所以是消极的统一性,能诱导力返回自身,也只是因为它是被诱导到那样作的。由于这样在那能引诱的与那被诱导的两个环节之间发生的差别也就起了变化,两者间的规定性都发生相互的转换。

  这样一来,这两种力的交互作用包含着:两者的这种相反的规定、两者在这种规定中的彼此互为对方而存在,以及这些规定之绝对的直接的转换——亦即包含着这样一种相互的过渡,只有通过这种过渡,使得两种力看起来好象是独立的那些规定才有其存在。譬如,那能诱导的力被设定为共同的媒介,而反之那被诱导的力被设定为被迫返回自身的力;但是前者之所以是共同的媒介,只是由于它的对方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换句话说,对前者说来,后者毋宁是能引诱的力,并且只有它才使得前者成为共同的媒介。前者只有通过它的对方才获得它的规定性,并且前者之所以是能诱导者只因为它被对方诱导到那样,亦即由于它被诱导到成为能诱导者;它同样立即丧失掉这种被给予的规定性,因为这个规定性要过渡到对方,或者毋宁它已经过渡到对方了,那异己的(fremd)能诱导者出现为共同的媒介,但这只因为这能诱导者是被力诱导到这样作的。但是,这就是说,是力使它能够诱导的,而力本身毋宁本质上就是共同的媒介,力所以能使那能诱导者具有这样的规定,乃是因为这个另外的规定在本质上是属于力的,这就是说,因为这个另外的规定毋宁就是力本身。

  为了使我们对这一过程的概念得到更完备的理解,还必须注意:差异的本身表现出双重的形式,一方面表现为内容的差异,因为一个极端是返回自身的力,而另一极端是诸质料的共同媒介;另一方面表现为形式的差异,因为其一是能引诱的,其他是被诱导的,前者是能动的,后者是被动的。按照内容的差异来看,它们是一般地或者对我们来说有差异的;

  但按照形式的差异来看,它们是独立自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离异、相互对立的关系。至于说这两方面的极端不是本身固定不移的,反之这据说是包含着本质差别的两方面仅仅是行将消失的环节,而且每一方都要立刻过渡到它的反面的,——这是知觉那力的运动过程的意识所可觉察到的。但是,象上面所说那样,就〔分析这一过程的〕我们来说,还必须注意到这点,即作为内容的差异与形式的差异之差异本身却消失了,并且就形式的一面按本质来说,那能动的、能诱导的或者自为存在着的力与就内容的一面作为被迫返回自身的力其实乃是同一的;那被动的、被诱导的或者为他而存在着的力就形式方面说与那就内容方面说作为诸多质料的共同媒介的力表明为同一的东西。

  由此足见,力这一概念是通过分为两种力而成为现实的,我们并且看见了它成为现实的过程。这两种力作为自为存在的东西而存在;但是它们的存在是这样一种相互间的辩证运动:它们的存在纯粹是一种被对方所建立起来的存在,这就是说,它们的存在纯粹具有消失的意义。它们作为两极端,并不是本身固定不移的东西,它们只是通过外表的接触凭借共同的媒介相互把一个外表的特质转移给对方;而它们之所以存在,只因为它们存在于这种媒介中,存在于它们的这种相互接触中。在这里立刻同时就有了力之被迫返回自身或自为存在以及力的表现,能诱导的力以及被诱导的力。因此这些环节并不是分割为两独立存在的极端,每一极端与对方只是处于尖锐的对立;反之,它们的本质纯全在于:每一方都通过对方而存在,而每一方这样通过对方而达到的存在,却立即又不再存在,因为每一方也就是对方。因此,事实上它们并没有任何原来支持或保持它们的特有的实体了。而力这一概念只有在它自己的现实性〔或外在化〕本身中才保持其自身作为本质;那作为现实的力只纯全在于表现中,而力的表现不是别的,只是自身的扬弃。这种被表象为没有表现的、自为存在的现实的力就是那被迫而返回到自身的力;但是这一规定性本身事实上被证明为仅仅是表现的一个环节。因此力的真理只不过是力的思想或观念;力的诸环节的现实性,它们的实体性和它们的运动不停顿地一起冲向一个无差别的统一性中,这个统一性不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因为这种力本身只不过是那统一性的一个环节),而这个统一性却正是力的概念本身或真正概念。因此力的实现同时就是实在性的散失;

  在实现的过程中力毋宁完全成为另外一个东西,即成为这个共性,知性首先或者直接地就把这个共性看作力的本质,而且这个共性自身也在应当是力的实在性中、在力的现实的实体性中表明它是力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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